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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(guī)定》第一百條,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,、學習過程中弄虛作假的,,相應學習記錄無效,重新參加審驗學習,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,。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審驗教育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,。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,,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,,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,;沒有違法所得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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