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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八條: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,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,,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,。因此,駕駛機動車從匝道駛入加速車道后,,要開啟左轉向燈,,盡快將車速提高到60公里/小時以上,以防匯入車流時影響主線車道上行駛的車輛,,仔細觀察行車道上車輛行駛情況,,選擇駛入行車道的時機。不得在加速車道內緊急制動或停車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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